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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俞扬金与邓慧洪、郑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扬金,邓慧洪,郑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669号原告俞扬金,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邓慧洪,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郑三英,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俞扬金与被告邓慧洪、郑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扬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慧洪、郑三英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扬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慧洪、郑三英共同偿还本金计人民币192000元及2015年2月1日起及诉讼后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借给被告现金192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双方约定月利息2.5%,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邓慧洪、郑三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被告邓慧洪向原告俞扬金借款19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按季度给付利息,借款期限为十个月,逾期每天加付0.2%的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邓慧洪一直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邓慧洪与郑三英于2000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俞扬金与被告邓慧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邓慧洪依法应负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5%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邓慧洪与郑三英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郑三英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俞扬金要求被告邓慧洪、郑三英共同归还借款192000元及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慧洪、郑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扬金借款本金192000元,并按利率2%支付自2015年2月1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邓慧洪、郑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