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孙亮、张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张瑞,孙中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张瑞,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孙中团,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张瑞、孙中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瑞的支付宝账户存款203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