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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809399法定代表人:齐凤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222省道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0048605P。法定代表人:杨君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年9月2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其名下的日岚国用(2013)第01186、01187、01188号土地、房产已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