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诺与被执行人唐维深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诺,唐维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6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敬诺,男,满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被执行人:唐维深,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申请执行人张敬诺与被执行人唐维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9026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2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3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百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家荣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