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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乔恩与如东艺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乔恩,如东艺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870号原告:陈乔恩,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艺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许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何丽丽(实习),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乔恩与被告如东艺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陈乔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乔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乔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陈乔恩负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