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丽娟诉邢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娟,邢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898号原告:胡丽娟,乾安县人。被告:邢鑫鑫,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胡丽娟与被告邢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鑫鑫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为我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呈讼。邢鑫鑫未答辩未应诉。本案依法认定事实是:2016年1月1日,邢鑫鑫向胡丽娟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邢鑫鑫为胡丽娟出具借条一枚。此间邢鑫鑫向胡丽娟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元,尚欠人民币135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邢鑫鑫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原告请求的认可和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原告请求合法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鑫鑫于判决生效后给付胡丽娟欠款人民币13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已减半收取)由邢鑫鑫承担。若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