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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与魏昌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魏昌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380号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经贸局家属楼2幢3-1。法定代表人:刘醒。委托代理人:王灵林,系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魏昌虎,男,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魏昌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