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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姜超云与宋文平、宋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超云,宋燚,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姜超云,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宋燚,男,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宋文平,男,住贵州省纳雍县。关于姜超云与宋文平、宋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244226.33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因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已于钟山区法院立案执行,钟山区已经对两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控制并准备进行债权分配,后我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钟山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审 判 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