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兴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石狮乡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吕兴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石狮乡新农村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吕圣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兴长,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289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XX。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XX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宇搏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县兴达能源有限公司、吕兴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