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33姜悦与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计生站西二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悦,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淮扬区。上诉人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