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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冯志英...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英,郑雅菁,郑鑫,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冯志英,女,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郑雅菁,女,生于1994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郑鑫,男,生于2006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法定代理人:冯志英,女,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勤,经理。本院受理的冯志英、郑雅菁、郑鑫申请执行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2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