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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对王奇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48号起诉人:王奇,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现住沈阳市。2017年6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奇以长岭县大兴镇顺山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奇起诉称,起诉人王奇与长岭县大兴镇顺山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了《盐碱滩地承包合同》、2010年4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11月30日签订了《协议》、2014年4月2日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2014年4月4日签订了《土地面积确认地籍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通过长岭县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级法院均在“本院认为”中认定上述协议有效,但未能在判决主文中加以判决。同时,因为起诉人王奇产生了大量的诉讼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因此,起诉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述五份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长岭县大兴镇顺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120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奇所诉事项属于重复诉讼,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洪彬审判员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