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登泉、王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泉,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登泉,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1983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鲁中民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龙的工资12万元整,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