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程李与苟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李,苟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李,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苟光明,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64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苟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苟光明立即偿还申请人程李借款87292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苟光明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苟光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程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苟光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