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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戈与李妮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戈,李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戈,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妮娜,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再审申请人张文戈因与被申请人李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戈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及证据不合法。1.一审判决中”另查明被告李妮娜接收原告张文戈转账后受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即长冶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村支行,以下简称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安排,当天支取现金,用于宋保平的贷款还贷”。”被告”对谁”安排”,怎么”安排”未举证及质证。2.一审被告提交证据”三”、”四”系伪造(附:申请人提供证据一份),证据”三”通过支付宝当天提取现金,但支付宝提现有日额限制,当天提不出45000元,但证据”四”单位证明给予伪证证明,单位证据”四”更是多处有伪证。3.一审中,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开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李妮娜作为黎都银行赵村支行的员工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受原告45000元转账系职务行为。首先单位证明不是法定证据,没有客观真实性,此证明中多处是伪证,出具证明并签字的”崔岩峰”并未出庭作证,一审判决中”原告证据二,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不予确认”。为什么被告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作为定案依据?一审中只对被告证据”一”、”二”、”五”、”六”发表观点。对”三”、”四”尤其”四”作为定案依据的”四”不表态。(二)遗漏必要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一审判决”另查明被告李妮娜接收原告张文戈转账后受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安排,当天支取现金,用于宋保平的贷款还贷。”。在本案中,李妮娜对其用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接受张文戈资金无异议,明显把张文戈资金用于别人还贷,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该行为由两部分二个主体完成,第一部分李妮娜用个人账户接受资金是个人行为;第二部分受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安排是支行行为,这个行为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结合职务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因一审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怎么能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属于遗漏必要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导致案件判决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张文戈要求追加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要求二审发回重审都被驳回,明显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但是张文戈依据上述”一”、”二”事实及证据,张文戈认为二审判决应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款做出判决,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张文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八)、(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戈在一审起诉时称:”......随后来到长治县北宋村信用社存钱。......我和王月娥于2015年6月15日来到信用社(黎都银行赵村支行)......一会儿王月娥从柜台里出来说:''完事了,咱们走吧!''我与王月娥就离开了信用社,并约定有事电话联系,我回了太原。过完年后,我准备用钱与王月娥通电话,她多次推托,最后他说,''他们把钱还了贷了。''......''你找信用社吧!''......”。张文戈一审中主张到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存钱,但办理完毕后又未拿到任何存款凭证,在半年后,需要用钱时,不是依据存款凭证向黎都银行赵村支行主张或支取,而是找王月娥要求还款,在王月娥推托后,才向李妮娜主张。李妮娜将张文戈卡上的4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必须经持卡人张文戈同意并配合才能完成。李妮娜在当日即将45000元取出,用于归还了宋保平在黎都银行赵村支行的贷款。李妮娜仅实施了在客户同意并在客户配合下的转款行为,也未占用该款。而李妮娜系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员工,与张文戈并不相识,其通过个人账户为客户办理业务系其工作单位即黎都银行赵村支行客户经理提议,本质上是协助客户办理业务,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认为张文戈对其权利应另行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文戈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高原审判员  闫成先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