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2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峰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4085-X。法定代表人:朱贤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建英,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女,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已自行与被告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九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