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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作英与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英,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徐作英,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海波,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作英与被执行人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作英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