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学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文,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刘学文驾驶闽B×××××重型自卸货车途经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路与旧福厦路交叉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时,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1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受伤当场死亡及两车毁损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学文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学文在事故现场报案,并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投案。2017年4月10日,福建省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刘学文与被害人刘某1家属达成协议,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0元;同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13221.62元,并已赔偿到位取得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学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刘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肇事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学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学文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学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学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荣汉蔡欢欢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