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学杰��被执行人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杰,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杰,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75********,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东兴路***号。被执行人蒋xx,男,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陈学杰与蒋xx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执行��蒋xx所有坐落于双鸭山市岭东区30委xx组,私房产权执照第0203518号,建筑面积为89.32平方米诉争房屋归陈学杰所有。申请执行人陈学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学杰与被执行人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