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双林、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双林,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双林(又名贾志全),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负责人:王增海,该经济合作社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法定代表人:王增海,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贾双林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一经合社)、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一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双林申请再审称,2006年12月29日凌晨,原村支部书记王学林在贾双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铲车将贾双林承包的7亩果园地上正在盛果期的400株苹果树,用来作为防风林的150颗刺槐及自垦荒地4亩麦田和铺设在地下的300米长的输水管道等附设物统统铲毁殆尽,并非法强行将该地收回。给贾双林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致命的精神打击。2011年5月14日经河北省邯郸市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双林按中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被铲毁的果树、刺槐、麦子等共计53.5万元。有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果园承包合同在2006年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以(2006)峰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解除,该判决虽进入再审程序,但对承包合同的解除予以维持。且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认定合同终止时,贾双林将该果园应全部交还上一经合社,未支持贾双林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承包的果园及赔偿被申请人暴力铲毁的苹果树等经济损失53.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贾双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双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威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