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继青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442号被执行人王继青,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关于执行被执行人王继青罚金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