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麦嘉敏与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嘉敏,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麦嘉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文波,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麦嘉敏与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78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文波应于2016年6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麦嘉敏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4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1元。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麦嘉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103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波坐落于鹤山的房产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因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鹤山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且对已查封的房产属轮候查封,故对被查封的财产暂未能进入处置程序,待被查控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