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王连珠、王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王连珠,王素美,王素芳,王永富,王全得,陈文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51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坑街长南路*号。主要负责人:朱联福,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清,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连珠,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素美,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素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富,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全得,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文献,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被告王连珠、王素美、王素芳、王永富、王全得、陈文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钟昭晖人民陪审员 徐志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