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行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畅、武穴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畅,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畅,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6099-1。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雄,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郭畅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武穴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房地产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9日国鼎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以6908万元取得2014-05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8月8日,武穴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2016]武土供字第4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年8月16日武穴市规划局召开国鼎公馆项目听证会,部份四邻利害关系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代表要求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同年8月17日武穴市规划局颁发了地字第3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9月14武穴市规划局颁发了武规建字(西J2016)第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该通知书核定国鼎房地产公司在民主路西侧建设国鼎公馆,层数为1-32层,总建筑面积为91077.36平方米,详见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西J2016-0092,该规划红线图标注建筑檐高96—99米,建筑脊高97.5—100.5米,距后排居民住宅最小间距为16.6米。日照分析(大寒日)对郭畅住宅影响情况为:国鼎公馆建设前郭畅住宅一到四楼为八小时,建设后一到四楼为四小时五十二分。国鼎房地产公司正在进行建设国鼎公馆项目。郭畅认为武穴市规划局于2016年9月14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严重影响了日照阳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武穴市规划局颁发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条的规定,武穴市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日照3小时以上的规定,依据武穴市规划局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国鼎房地产公司建成国鼎公馆的项目后,郭畅的住宅符合大寒日日照3小时以上的规定。故武穴市规划局颁发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对郭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畅的起诉。郭畅上诉称,武穴市规划局提供的弘宇建筑有限公司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武穴市规划局颁发的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程序不当,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武穴市规划局颁发的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日照时间的设计是确定住宅间距首先考虑的基础因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条的规定,武穴市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日照3小时以上的规定。该规定属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鼎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国鼎房地产公司建成国鼎公馆的项目后,郭畅的住宅符合大寒日日照3小时以上的规定。故武穴市规划局颁发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对郭畅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光源审判员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