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855号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