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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敦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敦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78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李佳悦,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孙故事居委会长安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5********。变更保全申请人(××):李辉,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孙故事居委会长安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7********。被申请人:王敦爱,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李佳悦、李辉与被申请人王敦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李辉鲁S×××××号轿车一辆。××李佳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佳悦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解除对××李辉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王敦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