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付学与赵泽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付学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泽望,住河北省邢台市。身份证号:×××。电话:180XX****XX。被申请人:夏付学,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石玉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夏付学与赵泽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泽望驾驶的冀A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赵泽望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泽望已提供现金担保,赵泽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泽望驾驶的冀AX**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