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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与文家付吴清华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吴清华,文家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81号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14号一单元6-1,组织机构代码30526021-7。负责人:周勇生,系该所主任。被告:吴清华,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文家付,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清华、文家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