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亮、程世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亮,程世宝,高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再14号申诉人(原审被告):高亮,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程世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审被告:高洁,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系被告高亮之妻)。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环球国际沿街楼*楼。诉讼代表人:宋传龙,总经理。原审原告程世宝与原被告高亮、高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鲁1321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高亮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6月20日以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高亮撤回了对被申诉人的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诉人高亮撤回申诉申请。审判长 李维海审判员 刘玉兴审判员 陈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