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被执行人罗洋,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2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罗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