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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占乐、温菲菲等联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占乐,温菲菲,温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57号之二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18号1710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联营(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9元,由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广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赵通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