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占乐、温菲菲等联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占乐,温菲菲,温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57号之二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18号1710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联营(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9元,由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广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赵通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