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元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董事长。被执行人:柏元喜,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元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柏元喜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9.9‰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柏元喜自愿用其在竹山县擂鼓政府的退休工资收入分期按月清偿借款本息。此案因分期付款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高发清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远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