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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吴雁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雁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26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年南阳湖街168号,负责人:阎明。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吴雁斌,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吴雁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