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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杰尔曼自行车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杰尔曼自行车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催22号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杰尔曼自行车厂,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四街。负责人马建影。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杰尔曼自行车厂丢失票号为32001232/00320559的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票号32001232/00320559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