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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孙仲宏、李宝峰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马继红,男,汉族,居民,住宁县。被执行人:孙仲宏,男,汉族,干部,住宁县。被执行人:李宝峰,男,汉族,汉族,住宁县。申请执行人马继红与被执行孙仲宏、李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仲宏、李宝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继红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仲宏、李宝峰偿还借款本息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马继红与李宝峰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李宝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马继红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该协议已经履行。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继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甘1026民初155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