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安泰木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花圃路2号城北商务广场703号。法定代表人:向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安泰木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28号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泰木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9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怡凡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