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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广洪与卢仲环、卢仲铭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广洪,卢仲环,卢仲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19号原告:卢广洪,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仲环,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卢仲铭,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广洪诉被告卢仲环、卢仲铭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卢广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广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海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