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广洪与卢仲环、卢仲铭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广洪,卢仲环,卢仲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19号原告:卢广洪,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仲环,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卢仲铭,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广洪诉被告卢仲环、卢仲铭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卢广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广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海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