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