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凡友、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友,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友,男,生于1958年07月0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元堡乡铁厂沟。组织机构代码:78817747-6。法定代表人许水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曾凡友与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