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恢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明敏与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敏,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恢510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敏,女。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明敏与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公证处(2014)渝渡证字040号民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吴福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