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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福生与田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福生,田成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30号原告:史福生,男,汉族,1933年7月6日出生,河北省磁县。被告:田成道,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河北省磁县都党乡水泥厂退休工人。原告史福生与被告田成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史福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原告史福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史福生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灵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