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永江与重庆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杜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江,杜天桥,重庆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86号之一原告:田永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鑫,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杜天桥,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文化街2-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8252298F。法定代表人:刘登模。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江与被告重庆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杜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田永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朱 童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