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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骨堆、陈分社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骨堆,陈分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96号原告陈骨堆,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陈分社,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2楼两侧。负责人赵春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骨堆、陈分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陈骨堆、陈分社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骨堆、陈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骨堆、陈分社承担。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郭春明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