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明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兰,刘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苏明兰,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凤军,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习财(曾用名刘清),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明兰与被执行人刘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习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习财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刘习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通过在江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证实刘习财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20日调查被执行人刘习财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干部证实刘习财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155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305元、本案执行费1652元,被执行人刘习财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