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王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王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510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智星,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王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方朝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朝金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智星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金撤回对被告王智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朝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