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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王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王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510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智星,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王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方朝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朝金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智星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金撤回对被告王智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朝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