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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68-2号原告周某1,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周某2,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周某3,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周某4,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诉被告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申请费596元,合计4621元,由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