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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严龙与徐阳、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龙,徐阳,徐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97号原告:严龙,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阳,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徐春生,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龙与被告徐阳、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严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3元(原告严龙已预交),由原告严龙负担1073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