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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毛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14号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缠缠,该公司员工。被告:毛秀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木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