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史秀芬,史希水,汤有浪,陈美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宝山镇宝山路22号。被执行人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洪沟路43号。被执行人史秀芬,女,1957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淄��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史希水,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汤有浪,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美焦,女,1968年11月0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史秀芬、史希水、汤有浪、陈美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恢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