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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仕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727民初650号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084397552。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公��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史航,男,生于1991年8月27日,羌族,住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仕珍,女,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大印镇。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珍自愿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仕珍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仕珍在2008年10月8��在平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大印支行借款50000元,并与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6.3‰,现有借款余额50000元未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原告遂于2017年6月21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仕珍于2017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照被告刘仕珍与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刘仕珍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